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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是否算工伤?单位需承担医疗费用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1

张某是某工厂机修车间的一名修理工。某天,李某从另一个车间送来报修单,要求张某尽快修理其设备故障。张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达了李某希望次日完成维修的要求。然而,车间主任并未同意张某为李某修理设备,也未安排其他人处理此事,而是另行安排了张某的工作任务。

第三天,李某找到张某,质问为何未按其要求修理设备。张某解释称,他已按车间主任的指示处理其他任务,并建议李某如有问题应与车间主任沟通。李某对此不满,不仅辱骂张某,还动手将其打伤,导致张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该部门以两个理由未认定为工伤:一是张某的伤害是由李某的殴打造成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二是张某与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冲突,违反了工厂的劳动纪律和《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其受伤是违法行为导致的。

张某不服该认定结果,向更高一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最终作出“不维持原认定”的决定,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其理由如下:首先,张某的受伤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发,他已将李某的报修单提交给车间主任,并按照主任的安排进行工作,李某因此对张某不满并实施殴打,张某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其次,张某与李某的冲突虽违反劳动纪律,但系因李某先动手引发,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同于李某主动寻衅滋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人身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张某的受伤属于工伤范畴。

综上所述,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张某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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