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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动报酬如何支付?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270

王某是一名女职工,于2010年1月通过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至上海某外资企业工作,月工资为2800元。她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两年,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王某在质量检测工作中出现多次失误,11月再次犯错。2010年12月,外资企业决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被退回后,由于派遣公司暂时无法安排王某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遂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2011年2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随即向派遣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在原用工单位的工资标准2800元支付被退回期间的劳动报酬。派遣公司对此表示拒绝,认为王某在被退回期间并未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派遣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其“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女职工在进入“三期”期间,劳动报酬应如何支付?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因此,王某在被退回期间,派遣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应享有特殊劳动保护。这一规定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女职工,但在本案中,王某是在被用工单位退回后才进入“三期”阶段,因此适用法律条款有所不同。

综上,本案应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女职工在进入“三期”之前已被用工单位退回,那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在“三期”期间仍应享受特殊保护,派遣公司应按照不低于原用工单位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若女职工在被退回后才进入“三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派遣公司可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王某在被退回后才怀孕,其劳动报酬应按照上海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派遣公司的做法具有法律依据,仲裁委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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