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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单位拒付补偿金怎么办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81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舒女士于1999年10月入职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舒女士担任副总经理,每月税后工资为20000元。2000年10月10日,双方再次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2001年3月5日,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公司即将关闭,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安排。当天下午,公司人事部张贴了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经济补偿金额等通知,总经理也与舒女士进行了谈话,明确告知公司关闭的具体安排,并口头提出与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舒女士经过考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于次日开始交接工作。

然而,舒女士在交接部分主要工作后,因急性胃病前往医院急诊,并随后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一周后病愈返回公司继续交接工作,并准备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她属于自行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舒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辩称,舒女士在3月8日提交了病假条后便未再上班,并于3月14日委托律师办理离职手续,因此是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委经过调查取证,依法裁决公司应支付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该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故意混淆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企图逃避支付经济补偿义务的典型案例。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若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意向的提出方是决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关键。

本案中,公司已明确表示因经营问题决定关闭,并通过会议、总经理谈话及人事部通知等方式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表明是公司主动提出解除。但公司采取口头方式解除,未出具书面解除文书,其真实意图是制造“员工主动辞职”的假象,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应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除通知,避免因未及时保留证据而陷入被动。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履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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