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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企业无权追偿补偿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28

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其支付补偿并提起诉讼。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了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高地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并特别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告在两年内不得在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中任职或兼职。竞业限制期间,原告应支付给被告不低于其离职前基本工资50%的补偿。如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2008年3月5日,高地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了《员工工作及资料移交表》。随后,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要求高地签署《离职结算单》,该单中明确记载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09年3月5日,并由公司工作人员填写“放弃竞业补偿”字样,但未得到高地的确认。高地未在离职结算单上签字,后由公司工作人员代签。

2009年3月6日,高地离开原公司,入职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签订《离职结算单》时擅自填写要求被告放弃竞业限制补偿的内容,未经过被告同意,该条款对被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原告从未向被告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据履行抗辩权原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该请求亦不成立。综上,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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