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争议:如何主张返还?
彭某某曾是某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其原岗位暂无人接替,单位决定将其聘回继续担任原职。在最初阶段,单位代为领取的退休金仍发放给彭某某,而其被聘期间的工资则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的标准发放。2001年1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第二条明确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然而,《协议》全文并未提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
签订协议后,单位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每月向彭某某发放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并额外发放奖金100元。但单位并未将代领的养老金发放给彭某某,而是口头告知其:“单位目前困难,待不再聘用时再返还。”2003年6月30日,《协议》终止,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其32个月的养老金共计16568元,但单位予以拒绝,并声称发放给彭某某的工资已包含养老金。
在诉讼中,围绕本案的处理方式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某在被聘期间已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位未发放养老金的行为并未引起彭某某的异议,因此应视为其已接受该安排,法院不应支持其诉求,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彭某某的诉求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单位发放的工资已包含养老金,被告单位关于“工资已包括养老金”的说法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持;其次,彭某某未提出异议,是基于单位的口头承诺,即在不再聘用时返还养老金,而非默认接受该安排。因此,应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32个月的养老金共计16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