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约怎么办?岗位调动能否随意调薪?劳动者维权指南
王某是某大型国有企业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B的员工,于2001年3月20日与B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至2006年9月,王某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已达22年。2006年9月中旬,B公司以“帮忙”为由,将王某临时调至其另一全资控股子公司C公司工作。王某根据安排于同年10月开始在C公司上班,但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调动协议。
2006年10月初,D公司就王某及其他员工的调动事宜出具了《人员划转批复》。然而,2006年11月底,C公司开始向王某发放工资,王某发现其10月份的工资仅为原工资的1至2成,随即向B公司提出书面异议。B公司于2006年12月初回应,要求王某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实际上,B公司早在2006年11月起,已将王某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C公司,并由C公司负责工资发放。但王某从未在B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在C公司完成入职流程。因此,王某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2007年1月,王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B公司补发2006年10月之后的工资差额共计XXXXX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XXXXXX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B公司与C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王某的调动表面上是主管部门的决定,但实际上属于B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由于B公司未提供法定理由,也未与王某协商一致,其行为实质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