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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归属解析:职务行为与赔偿责任的界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75

张明在受雇于天津市大港区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期间,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22,963.5元的手提电脑,并填写了公司内部的“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2001年底,他携带该电脑前往南方出差,在宾馆住宿期间,电脑被他人盗走。张明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但案件至今尚未侦破。出差归来后,张明向公司提交了电脑被盗的相关证明。然而,公司与张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将张明诉至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2,963.5元。

张明辩称,自己携带电脑出差是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属于因公使用,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已扣发其当年的年终奖3,000元及40天的工资,他认为这已是对损失的补偿。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携带公司电脑出差属于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因此其行为应视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如果存在过错,公司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然而,张明与公司之间并非基于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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