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索劳动报酬?被告反诉能否成为拒付工资的理由?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
被告(反诉原告):蒋某
2005年12月,被告(反诉原告)蒋某聘请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为其开车,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李某为蒋某工作了14个月,蒋某已支付7000元工资,尚欠7000元未付。2008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蒋某支付所欠劳务费用。蒋某以李某在2006年6月20日驾驶期间丢失证件包,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提出异议。2008年4月10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5日,蒋某提起反诉。
蒋某主张,李某丢失证件包,导致其损失5490元,并提供证人蒋胜辉、吴黔江、吴光辉以及4张修车销货单作为证据,要求李某赔偿损失、补办证件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李某则称,其与蒋某签订合同后提供劳务,蒋某应支付14000元工资,但仅支付7000元,尚欠7000元,并出具欠条。经多次催讨,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蒋某偿还欠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蒋某拖欠李某工资7000元的事实清楚,李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蒋某提出的反诉主张,即李某丢失证件包造成其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且该主张涉及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拒付工资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因此,李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蒋某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李某已履行工作义务的情况下,蒋某无权以其他损失为由克扣工资。蒋某试图通过反诉抵销与李某之间的工资债务,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理,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判决中进行抵销处理。因此,蒋某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工资款7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蒋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是否能够成为其不支付工资的理由?答案是否定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中,追索劳动报酬是最常见的类型之一。一方面,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最关注的是能否获得应得的报酬;另一方面,现实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此类纠纷频发。本案中,蒋某以李某丢失证件包为由扣留工资,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工资支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抵销工资债务的依据。因此,蒋某的反诉不能成立,其仍需依法支付所欠工资。李某与蒋某之间关于证件包丢失的争议,应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