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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费引发纠纷如何处理?签约费是押金吗?法院判决返还1.5万元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70

2001年6月10日,北京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郑小姐签订了一份《艺人唱片演艺合约》。该合约规定,公司每月支付郑小姐500元工资,并负责为其制作歌曲、提供演出服装、安排演出活动,以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面宣传和电视台MTV推广,同时承接广告片拍摄等业务。双方约定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并分享相应收入。此外,郑小姐需缴纳签约费1.5万元,若公司违约,应双倍返还该费用。

合约签订后,郑小姐依约缴纳了签约费。然而,她在2002年3月15日至17日期间,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外出,夜不归宿。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艺人需遵守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及奖惩措施,其中还包含对艺人行为和人身的约束性条款,具有劳动纪律的性质。基于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郑小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但拒绝退还签约费。

郑小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签约费1.5万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郑小姐的请求,认为公司存在不当收费行为。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对合约中“工资”一词的解释提出异议,称其为生活费,而非工资。而郑小姐则坚持认为“工资”即为工资,不应被曲解。双方对郑小姐未获得原约定的收入分成并无争议。法院认为,尽管合约中提到双方共同分担费用和分享收入,但在实际履行中,公司并未按约定进行收入分成,表明该合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协议,而是具有隶属关系的劳动关系。

从公司制定的《艺人规章制度》来看,其内容严格规范了艺人的作息和工作安排,体现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合约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工资”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即公司应将该款项视为工资发放,而非其他性质的费用。

此外,法院指出,签约费在本案中具有定金性质,即作为担保合同成立的费用。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因此,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收取的1.5万元签约费应予以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返还郑小姐签约费1.5万元。

劳动法律师指出,判断合约内容的法律效力,首要任务是明确其性质。若该合约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则其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签约费实质上是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押金,这在劳动合同法中是被禁止的,因此该条款无效,公司应依法退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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