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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清偿顺序详解:职工工资、社保、税款优先偿还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13) 浏览 159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即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或消灭。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一)清偿主体
1. 清偿人:指依法承担债务履行义务的一方,通常是债务人。
2. 清偿受领人:指有权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即享有债权的一方。

(二)清偿的标的
1. 部分清偿:根据《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该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代物清偿:指债务人以其他财产代替原定债务履行的行为,需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

(三)清偿的其他要素
包括清偿期、清偿地点以及清偿所需费用等,这些要素共同构成清偿行为的完整内容。

三、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
第三,普通破产债权。

为最大限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顺序清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在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所列担保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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