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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堆积僵尸单车 无主车辆该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14) 浏览 146

高校堆积僵尸单车

近年来,随着大学校园内自行车数量不断增多,针对自行车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越来越多的废旧自行车被遗弃当属最棘手的问题。且这个问题并非某一所大学独有:武汉高校废弃自行车堆积成山,校方回应很为难;长沙高校废弃自行车堆积成山,如何处理成难题;四川大学江安校区被媒体曝出校园一角堆积3000余辆锈迹斑斑的废旧自行车。

无主车辆该如何处理?

1.收费保管的车辆

《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法》第87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所以这种情况下,超过两个月不交保管费的,管理者是有权利变卖处理的,但是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应当返还物主。

2.不收费保管的车辆

同样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但是应当先告知本人,并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就这个事来说就是应当予以合理的公告期限),可以要求必要管理费用,但是应当把所得价款交换本人,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而非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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