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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借条无交付证据,起诉被驳回:法院认定不符合交易习惯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27

何某手持多张借据,将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某偿还借款615000元及利息7500元。何某称,其与陆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20日,陆某向其出具了一份格式借据,内容为:本人陆某今借到何某人民币伍仟元整,借用期限为一个月,期限内还清全部借款,逾期不还,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后,从2011年6月至12月,陆某又陆续出具了23张格式借据,共计借款615000元,单笔金额从8000元到7万元不等。

2012年3月9日,何某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及其丈夫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然而,原告仅提供了借据作为证据,未能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确凿凭证。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陆某均未到庭应诉,其丈夫则到庭答辩,表示自己并不知晓妻子借款一事,也未为其提供担保,且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因此,此类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还必须有实际的借款交付行为。原告虽提供了12张借据,但未能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缺乏关键证据支持。

进一步分析发现,双方在无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出借如此大额资金显然不符合常理。此外,24笔借款的时间分布极为密集,仅在7个月内就发生17次,甚至有某一天出现两至三笔大额借款,且存在前款未还即续借后款的情况,这与正常的借贷行为和交易习惯严重不符。

从借据内容来看,借款用途不明确,而陆某作为无实体经营项目的居民,频繁进行大额短期借款,与现实情况不符,显然有违常理。结合被告家庭状况,其丈夫有固定工作,家庭经济来源稳定,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这种借贷行为亦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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