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买车不还,借款还是合伙?法院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黄智承与黄智明是兄弟关系,黄智明为兄,黄智承为弟。2008年4月20日,两人共同前往广西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一辆起亚牌轿车。购车时,黄智明支付了5万元,黄智承支付了4万元,购车发票上的购货人登记为黄智承。购车后,所有入户、登记等费用均由黄智承承担,车辆也一直由他占有、使用和管理。
2012年2月,黄智明因妻子住院治疗急需资金,向黄智承索要购车借款。黄智承当时归还了3800元,但否认这5万元是借款,认为是合伙购车款,拒绝继续偿还,并自行签署了一份《关于合伙购置车辆的处置意见》,主张该笔款项已抵销。黄智明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智承及其妻子韦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46200元。
争议焦点:黄智明支付5万元给黄智承购车的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关系?
在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智承购车属于个人行为,黄智明支付的5万元应视为借款,黄智承有义务偿还该笔款项。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黄智明支付的5万元是作为合伙出资的一部分,因此应按照合伙关系处理,黄智承无须偿还,而是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分析认为应采纳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购车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购货人和所有人均为黄智承,表明该车辆为他个人所有。两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因此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黄智明将5万元支付给黄智承用于购车,属于向其提供资金的行为,应视为借款。黄智承在购车时已收到该笔款项,因此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黄智承向黄智明借款购车发生在其与妻子韦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车辆主要用于家庭共同使用,因此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黄智承与韦某共同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由黄智承与韦某共同偿还黄智明借款46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黄智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