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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伙收益支取而写的借条是否有效?民间借贷如何规范书写借条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90

案情介绍:因支取合伙收益而写下借条

李某与王某曾多次合伙承揽各类工程。2011年10月,二人共同承接了案外人郑某发包的护坡工程。2012年1月19日(即当年农历年底),李某与王某一同向郑某索要工程款,共获得10000元,由李某代为保管。随后,王某从李某处领取了2000元现金,并出具一份单据,内容为:“证明:今借支李某贰仟元正;王某;2012年1月19日”,其中“支”字被划去。2013年8月,李某持该单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00元。王某则主张该单据仅为一份证明,用以说明其已支取合伙利润2000元,用于日后结算。

争议焦点在于:因支取合伙收益而写下借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该单据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单据主文中的“借”字,结合王某实际从李某处领取2000元现金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据抬头为“证明”,主文中使用“借支”一词,结合双方合伙承揽工程的背景,应认定该单据为合伙利润支取的证明,而非借款凭证。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应如何规范书写借条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信任,许多人对借条的形式和内容并不严格要求,导致借条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标题使用“证明”“收条”等,主文意思模糊,甚至出现“借”与“支”混用的情况,容易引发争议。

本案中,单据标题为“证明”,主文为“今借支李某贰仟元正”,后“支”字被划去,仅剩“今借”。标题与主文内容不一致,且“借支”与“借”在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对单据性质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仅依据主文中的“借”字及王某领取现金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显然存在片面性。该单据属于典型的不规范借据,其效力认定应结合支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

从整体内容来看,该单据更倾向于一种合伙利润支取的证明。结合双方合伙承揽工程且合伙利润尚未清算的实际情况,可以合理推断“今借支…”系双方合意,王某从合伙经营所得中暂支2000元,该单据用于日后结算。因此,应认定其为合伙利润分配的证明,而非借款合同。

尽管第二种意见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例如为何使用“借支”而非“收到”,以及“支”字被划去的具体原因,但这些问题并不足以否定王某的抗辩主张。李某主张“支”字系王某自行涂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王某对此予以否认,因此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结合单据内容、标题及双方的合伙关系,应采信王某关于该款项系合伙利润支取的主张,而非借款关系。在民间借贷中,借条应具备清晰的标题、明确的正文内容及完整的落款信息,包括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目的、还款方式、时间等,以避免因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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