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领遗体并处置,死者近亲属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行为人在认领遗体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错领并擅自处置死者遗体,死者近亲属是否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一问题作出分析。
错领遗体并处置
2010年11月29日,原告谢之父因老年性心脏病到被告金堂仁爱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有所好转。12月13日下午,住院期间的谢父到金堂仁爱医院附近活动,但不知何故倒在金沙公园附近。路人发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金堂仁爱医院的救护人员前往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周某的岳父刘某在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时外出走失。12月13日下午,周某听说在金沙公园附近一老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认为死者很可能为其岳父刘某,于是即刻前往认尸,并在辨认后通知其家人领走尸体,次日下午将尸体火化,后将骨灰安葬于岳父刘某住所地。原告认为被告周某12月13日下午领走的尸体可能为谢父,并在多方联系、辨认后确定了这一事实。原告基于谢父遗体被他人误领的事实要求被告连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以及因寻找谢父发生的误工、交通、打印、复印等费用1万元。
死者近亲属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金堂仁爱医院对病员谢父在住院期间走失逾一夜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掌握并告知病员家属,未能积极有效地进行寻找,在病员家属12月14日上午寻找谢父的过程中亦没有积极有效地予以协助,未准确掌握谢父的住院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原告谢某等人寻找亲人的思路和方向,使原告人丧失了在亲人遗体被他人于当天下午火化前进行认领、瞻仰的最后时机,侵害了原告谢某等人的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金堂仁爱医院提出谢父亲属已签订住院病人离院责任书,故谢父外出出事与医院没有关系,这一意见不能抗辩医院对谢父死亡所负有的责任,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周某认领遗体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在没有寻求其他方法进一步地加以确认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对个人判断过于自信,错领他人遗体,对造成原告丧失最后瞻仰亲人的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金堂仁爱医院和被告周某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6000元;
律师认为:错领并擅自处置死者尸体,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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