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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误记不良信用记录能否撤销?案例解析与法律建议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20

2000年9月19日,包某因住房贷款与某银行及房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1万元,约定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随后,包某在该银行开设了专用账户,并授权银行每月从其账户中自动扣款。然而,由于银行电脑系统升级,导致包某的账户号码发生变更,银行未能继续扣款。2004年6月7日,包某接到房产公司通知,得知银行已从房地产公司交至银行的保证金中扣除了其未偿还的贷款。他通过电话查询后得知,是因为账户变更导致银行无法扣款。

2006年3月15日,包某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自己的贷款记录被标记为未还款。2006年5月9日,他再次与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使用变更后的账户开始还款。然而,由于之前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某在向招商银行申请信用卡和房贷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于2006年9月19日持招商银行的退件通知函及弹性信贷销售单,将某银行及其总行诉至法院,要求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包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他主张,由于银行系统升级导致其还款账户变更,银行未及时采取转款措施,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未能按时还款的责任应由银行承担。银行则辩称,其在系统升级后已履行告知义务,而包某在账户变更后未及时通知银行,导致还款失败,应自行承担责任。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银行系统升级是导致包某还款账户变更的直接原因,银行应当意识到账户变更可能带来的影响,但未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承担未能扣款的主要责任。银行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包某个人信用记录受损,影响其信用评价,属于不合理行为。鉴于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将工作失误转嫁于客户,法院支持包某要求撤销不良信用记录的请求。

不过,法院也指出,包某在得知账户变更后未能及时更新授权信息,存在一定责任。同时,其提出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金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未予支持。2007年6月6日,二中院终审判决银行及其总行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申请并办理撤销包某《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的不良还贷记录,驳回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说明,当银行因系统问题导致客户信用记录错误时,客户有权申请撤销不良记录。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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