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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06) 浏览 144

案情简介:学生在校受伤引纠纷

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9月转学至今一直全托就读于被告的寄宿制学校。2012年5月29日凌晨,原告从学校的床上掉到地上摔伤眼睛。经治疗,现已经确诊左眼失明。因原告全托就读于被告处,且原告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被告处选用的床铺系上下床,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对原告在被告处全托就读,且从床上摔下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事故发生时原告年满十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被告只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被告出资为原告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和校方责任险,被告表示将尊重法庭的判决。

法院判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也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吴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住宿时,被告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教育生活设施、设备,并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事实上,被告提供的双层床上铺的安全栏板高度和长度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家具床类主要尺寸》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且被告将年仅12周岁的小学生安排在高达149. 5厘米的上铺睡觉,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严格看护和管理责任。被告在原告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睡觉时未能予以及时提醒和制止,明显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对原告此次损伤存在较大过错。关于原告的过错,原告本人陈述以前宿管员曾要求不要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睡觉。法院认为,原告受伤时系刚满12周岁的小学生,虽然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能使其完全预测到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但是对于宿管员已经交代过的事项,应当予以遵守,其对于头朝没有护栏一头睡觉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只要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住宿时,从学校提供的双层床上铺掉落摔伤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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