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之间的分手费能否认定为债务
案情简介:情人分手费是否属于债务
52岁的范江有一个小他18岁的情妇叫顾小敏。2012年6月,顾小敏的丈夫白建发现了妻子出轨的事,与她离婚,顾小敏净身出户。2013年春天,范江的老婆也知道了他出轨的事,联合儿女给范江施压,他不得不向顾小敏提出分手。顾小敏不同意分手,还说自己为了他把婚都离了,坚决要求范江娶她。顾小敏要求30万分手费,范江同意了。于是,范江写下了一张“欠顾小敏30万元整,十日内还清,欠款人范江,2013年4月15日。”的欠条。几个月后,范江给了顾小敏12万元,希望她好好过自己的日子,今后不要再打扰自己。2014年5月,顾小敏找到范江,讨要余下的18万元。范江称无钱给她,可是,顾小敏却不依不饶地讨要,8月初,顾小敏将范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借自己的剩余18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借贷关系不存在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顾小敏称其一次性借给范江30万元,但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法院认定这是原告的资金来源之一,与情理不符。另外顾小敏在借款时,其银行存款记录只有几万元。故顾小敏对于30万元的来源陈述不清。屡次庭审中,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不能合理解释,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实,仅凭一张欠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其它经济关系,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法确认。
律师说法:最高法解释关于分手费的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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