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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53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了《A公司配套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需在每月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供应信息平台向B公司提供当月及次月的指导性采购计划,但并未明确约定B公司应供货的具体数量,仅约定了供货比例。自2008年1月起,B公司开始向A公司供货。2008年2月23日,A公司向B公司下发了全年采购计划,该计划不仅改变了原合同中关于供货通知的方式,还明确要求B公司每月必须保证一定的供货量。2008年3月5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产品价格调整通知,要求在2008年1月至2月执行的价格基础上上调15%,并要求变更结算方式,同时要求A公司在3月11日前予以回复。当日,B公司即停止向A公司供货。A公司遂以B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A公司于2008年2月23日下发的全年采购计划,实质上是对原合同关键条款的变更,包括供货通知方式和供货数量的明确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采购计划仅为A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对B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B公司停止供货的行为不构成违约,A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未经双方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对合同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变化,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同意变更。若变更协议未能成立或无效,则合同仍应按照原条款履行。因此,若一方未获对方同意而单方面变更合同主要条款,该变更对合同相对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是对“未经同意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问题的法律分析。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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