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债权欠钱不还 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24日,付启华向李万才借款200000元,但未按约定时间偿还,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李万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付启华承诺于2012年2月19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然而,付启华并未履行该调解协议。随后,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截至2014年4月,付启华仍欠李万才本金160400元及逾期利息,至今未还清。
此外,付启华在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62950元。2014年5月30日,付启华与外甥小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与该公司之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69250元及利息转让给小张,以此抵消其欠小张的200000元债务。然而,小张仅持有该债权转让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付启华之间存在真实的20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付启华在未清偿李万才债务的情况下,擅自将到期债权转让给小张以抵消债务,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小张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可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李万才要求撤销付启华与小张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