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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家婆追讨房款,儿子还款前妻无需承担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66

夫妻离婚后,家婆追讨房款,儿子被要求偿还,而前妻则无需承担。罗某曾分三次向其母亲借款共计14.5万元,用于购房等用途。此后,母亲多次催促罗某还款,但罗某一直拖延。去年6月,罗某与前妻离婚,离婚判决中并未涉及这笔债务。罗某的母亲因此将二人起诉至法院,主张该笔借款发生在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罗某和前妻共同偿还。

武鸣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出具的借条为书证原件,且罗某对该债务无异议,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法院确认该债务有效。然而,罗某的前妻并未在借条上签字,无法证明其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此外,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确实用于购房等家庭支出。因此,法院认定该14.5万元属于罗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前妻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借贷关系的纠纷,同时牵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争议焦点在于罗某的前妻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指出,罗某与前妻自2009年起因感情不和分居,借款行为发生在分居期间,且前妻未在借条上签字,罗某也未能充分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知识拓展**
夫妻个人债务通常指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或婚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等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
4.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若负债方无力偿还,可说服另一方代为偿还,但必须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若债务是以个人名义所负,但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若第三人不知情,则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若第三人知情,则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对于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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