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手费”名义出具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提交了王某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该借条内容为:“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并由王某签字确认。王某则辩称,其并未实际向张某借款,双方曾是情人关系,后因王某提出分手,张某要求其支付50万元作为分手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才出具了该借条。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作证,证实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张某对此并未否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仅限于借条,未能提供实际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同时,该借条是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应综合考虑借贷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双方关系及交易细节等因素。若经审查无法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因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