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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明确款项性质,仅有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69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分两次向马某的银行账户转入共计11万元,分别为6万元和5万元。随后,黄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提出异议,称该笔11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合伙投资款,并提交了黄某某此前以合伙纠纷为由起诉的相关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以及合伙投资款的账目记录等,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其与马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黄某某提供了银行付款凭证,但该凭证本身无法明确款项的性质。而马某所提交的反驳证据已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伙投资关系。因此,单凭银行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最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需承担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除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如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明确款项性质的书面证据。若仅凭支付凭证而缺乏其他证据支持,一旦对方提出合理反驳,出借人的主张可能难以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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