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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借款协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70

案情简介:口头约定的借款协议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7月29日,汪某向西岗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向某于1996年12月30日向其借款2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01年12月31日。由于向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借款,双方于2002年4月24日达成协议,约定向某应在2002年12月底偿还80万元。魏某曾与向某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998年4月离婚。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汪某多次催促向某还款,但向某始终回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汪某起诉要求向某与魏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140万元。

法院判决:应依法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与向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向某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某及第三人立达公司提出的该笔借款为企业间拆借的抗辩理由未能成立。此外,该笔借款发生在向某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向某与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故魏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魏某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汪某要求向某与魏某共同偿还借款14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西岗区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西民合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判决向某与魏某共同偿还汪某借款140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汪某与向某之间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自汪某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双方后来补签的借款协议,可以确认借款时间为1996年12月31日,因此借款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在原借款期限届满后,向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双方协商后重新约定还款期限,但向某仍未按期足额还款,再次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向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汪某仅主张偿还部分借款本金,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该笔借款并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文所列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笔借款为向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魏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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