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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96

2006年7月8日,李某通过文某的介绍,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款10万元给张某,年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偿还本息,双方于2007年7月8日再次续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仍为10万元,年利率调整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文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对张某所借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2008年8月3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以项目资金短缺为由,多次向多人借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此背景下,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作为担保人的文某承担未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借款合同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亦被判定为无效,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时,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若借款人涉嫌犯罪或已被判决有罪,出借人仍可向担保人主张民事责任,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若借贷行为虽涉及刑事犯罪,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且担保人无过错,那么担保责任仍应依法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若本案在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审理,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思路。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已被判决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使借贷行为影响了金融秩序,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担保合同亦随之有效,担保人应依法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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