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分割:哪些债务需共同承担?
王大伟和周小红计划结婚,王大伟向一位有钱的老乡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新房的首付以及购置结婚用品。婚后,两人用各自的工资偿还这笔贷款和借款。2002年10月,他们迎来了一对双胞胎。然而,孩子出生后不久便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三个月后,两个孩子又相继患上肺炎。为了给孩子治病,周小红向单位借款3万元。与此同时,王大伟因姐姐的孩子考上了英国大学,便向朋友借款3万元作为赠与。随着家庭负担加重,夫妻感情逐渐受到影响,王大伟开始经常不回家。2004年4月,周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一人抚养一个,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需将房产已还贷款部分的一半支付给男方。共同债务方面,法院仅认定婚前未还清的5万元和婚后周小红所借的3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或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而夫妻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或依法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则属于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二是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人所形成的债务;三是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所得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四是因遗嘱继承所得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五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但该约定是为了逃避债务责任的除外;六是一方因不合理的消费支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由债务人个人承担;而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外,若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居住或使用该房产;或婚前借款用于购置大量结婚用品,且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婚前借款用于装修房屋,且该房屋为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则这些债务可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