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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宿舍打闹致伤,学校是否需担责?侵权责任分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309

小天与小朋是某中学同班同学,且同住一个寝室,平时关系亲密。一天午休期间,两人在宿舍内打闹,小朋吹嘘自己力气更大,小天不服,遂发生互相推搡嬉戏的行为。在扭打过程中,小天的嘴巴磕在床头,导致两颗上门牙折断。事后,同寝室的同学向生活老师报告,但未能找到。班主任在午休巡视时发现小天在哭泣,牙齿已受伤,随即分别询问了小天和小朋,并让两人各自书写了事件经过。随后,班主任通知了双方家长。然而,由于老师未妥善保管两份书面材料,最终导致材料遗失。

小天就医后,小朋的父母主动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但随后得知后续治疗费用较高,便拒绝继续承担。因此,小天将小朋及其所在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定小天、小朋及该中学应分别承担40%、40%和20%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若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小天与小朋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由于中学生在处理同学间冲突方面尚不成熟,校方不仅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管理义务,例如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等。

然而,该中学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一方面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在宿舍内的打闹行为,导致小天受伤未能及时处理;另一方面,未能妥善保存学生书写的事件经过,致使关键证据丢失,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因此,学校需承担一定责任。

尽管小天与小朋为未成年人,但其对宿舍内禁止打闹的规定是明知的,且对打闹可能带来的伤害后果也应具备基本的预见能力。两人的打闹行为已违反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各方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责任比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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