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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逾期不还如何追讨?连带责任担保与夫妻共同债务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66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4日,A公司与马某、第三人A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第三人A银行向借款人马某发放贷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贷款年利率为6.6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用途为创业资金。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A银行已将上述借款从A公司账户转入马某指定账户。此外,A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宏源担保公司为马某的借款向A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A公司认为,马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同时,该笔借款发生于马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宏源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法对马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A公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吉林银行双阳支行及借款人马某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由A公司委托吉林银行双阳支行向马某发放贷款150万元,年利率为6.63%,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马某的配偶张某在合同上签字并捺印,确认知晓该债务。第三人A银行依约将款项转入马某账户。A公司与宏源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保证合同》亦明确约定,宏源担保公司为马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涵盖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两年。

马某在贷款期间分别于2015年9月21日、2015年12月21日、2016年3月21日偿还了三次利息,共计74311.25元,但之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贷款利息与逾期罚息合计未超过该标准,故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宏源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和期限,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进行追偿。

综上,法院认定马某及张某应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宏源担保公司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为中小企业贷款未及时清偿情况下如何追讨的相关法律分析,如需进一步咨询,可联系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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