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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何认定实际借款本金?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205

案情简介: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借贷数额应如何认定?

李某的诉讼请求包括:1. 要求A公司与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736.12万元;2. 若A公司与B公司无法偿还欠款及利息,则以协议约定的抵押物,即原白山市地税局办公楼及车库、隆府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偿还;3. 要求保证人张鹏发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李某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4776.12万元。

法院判决:不能将李某代为支付的利息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尽管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2600万元,但李某实际支付给隆德公司的金额为2000万元。案外人李某1出具证明并出庭作证,证实其已收到李某代为支付的利息397.8万元。此外,B公司于2012年4月6日预付利息187.2万元。因此,法院认定借款本金应为2000万元加上李某代为支付的利息397.8万元,再扣除B公司已预付的利息187.2万元,即2210.6万元。

然而,B公司提出异议,主张截至2012年4月7日,其并不欠李某1的借款利息,也未委托李某代为偿还该笔利息,因此李某支付给李某1的397.8万元不应被认定为借款本金。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数额

在李某与B公司对借款本金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实际借贷数额成为关键。首先,不能仅依据借款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来确定本金,而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判断相关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曾事先授权或事后同意其将397.8万元利息支付给李某1,因此该笔款项不应被认定为借款的实际履行金额。据此,法院认为,李某与B公司签订2600万元借款合同后,实际支付的金额为2000万元,B公司预付利息187.2万元,相当于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因此该187.2万元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以上即为关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何认定实际借贷数额的相关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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