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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凭证起诉,借贷关系是否一定成立?法院判决详解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202

案情简介:仅凭转账凭证起诉,是否能够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013年11月4日,南某向尾号为0952的银行卡转账4000元;2013年12月17日,转账50000元;2014年2月13日,转账3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在尾号为4977的POS机上消费30000元。南某据此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常某共同偿还借款84000元;2、判令张某单独偿还借款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常某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南某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及POS机消费记录,但未能明确显示款项转入张某或常某的账户,也未提供对方账户的完整信息。此外,张某与常某对南某的主张均不予认可。因此,南某未能充分证明其与张某、常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南某主张的支付宝转账款项,法院指出该部分款项已在另一案件中处理,故在本案中不再审理。

律师说法: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

在本案中,南某主张与张某、常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主要依据是银行转账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仅凭转账记录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证明该款项是转账至张某或常某的账户,或其指定账户。

从南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来看,记录中并未显示转入账户的户名和完整账号,因此无法直接确认款项的接收方。同时,张某与常某也未对相关款项作出任何确认。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南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南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依法驳回其全部请求。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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