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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借款纠纷认定全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352

案情简介: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

2012年12月,王某、李某介绍张某等人共同向A公司提供担保,借款86万元。其中,王某向A公司账户汇款60万元;张某为A公司垫付模具款49900元,并分别向A公司账户汇款97703元和17000元,另以现金方式支付35397元;罗某则将6万元现金交付给A公司出纳崔某。当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按月支付利息。之后,由于A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利息,2013年5月20日,三人与A公司及担保人王某、李某协商并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利率仍为2.5%,但改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此后,王某、罗某、张某多次催促A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A公司仍未支付利息,担保人亦未履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王某、罗某、张某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并提供了由A公司出纳崔某书写的三张收据,收据上由李某、王某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签字,并加盖了A公司公章和毕某的个人印章。A公司、李某和王某对借条内容均无异议。结合王某、罗某、张某提交的汇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公司账簿等证据,可以认定三人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三人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A公司应依约支付利息,其未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

此外,三人可随时要求A公司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关于担保责任,由于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王某、李某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是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但其提交的借款收据由A公司出纳崔某书写,并加盖了A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毕某的个人印章。2013年5月20日,张某等人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中亦加盖了公司公章。在这些证据的支持下,结合A公司《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账簿中记载的向张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记录,以及A公司曾向张某支付利息的事实,法院认定A公司欠付张某20万元借款。

至于罗某的6万元借款,其亦提供了加盖A公司公章的借款收据、借款合同书、账簿记录以及利息支付的证据。A公司虽提出银行明细账与活期存款账户明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李某已就记账错误及更正情况作出说明。因此,罗某的借款主张亦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涉及的借款应认定为公司债务,而非个人债务。如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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