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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据上签名担保,被判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6-06) 浏览 194

在借据上签名担保

2013年3月初,被告张闻生在彭泽县马当镇承建工程,缺少资金周转,通过被告李伟平介绍,在原告王建设处借款59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6日。被告李伟平在借据上签名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10000元,尚欠49000元一直拖欠未还。原告经多次催付无果,遂将被告张闻生与被告李伟平一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伟平辩称,借款的情况和担保的情况属实。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伟平作为担保人已偿还原告10000元,也多次找被告张闻生催讨,均未找到人。现被告李伟平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自己也不明白为何作为保证人却要像债务人一样偿还全部欠款。

被判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张闻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伟平作为被告张闻生向原告王建设借款的保证人,双方就保证方式虽没有约定,但依法被告李伟平应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伟平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连带担保责任”就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这也提醒我们在以后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多加留心,以防在触犯法律时仍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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