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高额利息,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限额是多少?
借款约定高额利息
2012年1月,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城南村农民秦明润为了在春节期间做大鞭炮买卖,就向邻居石继全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百分之五,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秦未还款。为此,双方经协商,于2013年3月30日找到村干部,由村干部执笔,双方签名并按了手印,对双方间的借款重新立了字据:秦明润借石继全现金5万元,月息为百分之五,在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然而,该期限到期后,借款经石继全多次催要,秦明润仍不归还。10月底,石继全一纸诉状将借款人秦明润告上法庭。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限额是多少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而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是指,如明知是对方是用于赌博、购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资金产生的借贷关系。
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支持也是有条件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关于借款利率,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而本案中,秦明润与石继全约定的借款利息是百分之五,显然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未被法院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第二次立的借条中,将利息计入本金,把本金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谋取高利,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也是合法的。而本案的案发地雷波县属国家级贫困县,经济不发达,雷波县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借款利息,也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