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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限额解析:合法利息受保护,高利贷不受法律支持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75

2012年1月,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城南村的农民秦明润为了在春节期间经营鞭炮生意,向邻居石继全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还款期限为一年。然而,借款到期后,秦明润未能按时归还。2013年3月30日,双方在村干部的见证下,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月利率仍为5%,并在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但该期限届满后,石继全多次催促,秦明润仍未还款。2014年10月底,石继全遂将秦明润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不合法的借贷关系,例如明知对方用于赌博、购买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的,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也并非无条件支持,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具体到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指出,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范围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本案中,秦明润与石继全约定的月利率为5%,明显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法院未予支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谋取高利。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法院仅支持本金部分,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案中,第二次借条将本金从3万元提高至5万元,实际上是以复利方式计算利息,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考虑到本案案发地雷波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雷波县法院在判决中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作为利息计算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当地实际情况的合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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