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公司未付转让款如何追偿及赔偿责任解析
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嘉兴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3万元,以4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按此金额购买该股权,并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而,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答辩意见,称该股权转让协议是经案外人张某某介绍签订的,且股权转让事宜由张某某负责操作。签订协议时并未明确被告需支付43万元股权转让金。此外,股权转让后,张某某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3万元的欠条,载明公司应负责支付所有财产及股权转让金。因此,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未采纳其意见。根据协议内容,被告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签订合同应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实中,部分当事人可能因工商登记或变更需要而草率签订合同,但一旦对方据此主张权利,便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保持谨慎,避免因合同履行问题而产生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