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高利贷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解析
2013年7月23日,黄某向韦某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5%。由于生意经营失败,黄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经韦某多次催促,黄某仍未还款。今年5月14日,韦某向金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其妻子覃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黄某夫妇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韦某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覃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该笔借款属于高利贷,是法律不予保护的违法债务,因此夫妻双方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自己更不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关于“夫借高利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黄某所借的2万元确实属于高利贷,但高利贷并不等同于全部违法。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利率不超过四倍的部分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
在没有证据表明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该债务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合法利息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法且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