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牧民卖掉自己跑来的牛,卖牛的钱是不是不当得利?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6-17) 浏览 166

牧民卖掉自己跑来的牛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卖牛的钱是不是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