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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蒸发”妻子是否需担责?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夫妻共担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231

王冬(化名)在日照市五莲县老家从事养猪生意。今年1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他向朋友张峰(化名)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然而,借款到期后,王冬未归还欠款,也失去了联系。张峰随即找到王冬的妻子王霞(化名),要求其还款,但王霞表示自己并不知情,称丈夫早已前往青岛打工,未回家,也未与她联系,更不清楚借款一事。

由于王霞拒绝还款,张峰无奈之下将王冬和王霞一同诉至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庭审中,王霞出庭应诉,但王冬未到场,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张峰向法庭提交了王冬书写的借条,而王霞则辩称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她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且丈夫从未提及此事。

针对这一问题,五莲县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并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两种情况可以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债务人能够证明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此时债务也应由债务人个人承担。

本案中,王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两种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王冬和王霞共同偿还张峰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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