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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小三借腹生子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74

邹红香与张军华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了三个女儿。然而,张军华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单位女同事张茜茜发展出不正当关系,并于2013年7月生下一子。后经公安机关调解,邹红香同意将该子带回家中抚养。2014年1月,张茜茜向邹红香和张军华提出要求支付8万元“借腹生子费”,张军华遂于2月借款8万元并支付给张茜茜。随后,邹红香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军华主张该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而邹红香对此表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张军华与张茜茜的不正当关系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对家庭造成了伤害,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若将该8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违背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8万元为张军华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邹红香与张军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亲戚借款8万元用于支付“借腹生子费”,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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