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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开店遭行政罚款,这笔债务是共同承担还是个人责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50

张军和刘婷婷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2年共同投资开设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刘婷婷负责经营。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关系逐渐紧张。2013年夏天,刘婷婷离开家庭,与张军开始分居生活。

2008年8月,张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刘婷婷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刘婷婷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2014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内发生两名女子卖淫事件,被公安机关处以16000元行政罚款,认为该罚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军应承担一半。

张军对此表示不认可,认为该债务发生在诉讼之后,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视为共同债务。此外,他指出刘婷婷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的真实性,因此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军与刘婷婷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刘婷婷同意离婚,故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指出美容美发店系二人婚后共同经营,且未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刘婷婷主张的16000元罚款债务,因缺乏有效证据,法院未予采信,最终判决该债务由刘婷婷个人承担。

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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