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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受害人与饲养人需各负哪些证明义务?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214

2011年11月18日傍晚,村民况某被狗咬伤,花费医疗费用1512元。随后,况某起诉同村村民刘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相关医疗发票作为证据。然而,刘某否认其家中的狗造成了况某的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5款的规定,该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补充解释,确立了动物致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存在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受害人需证明其损害事实的存在,即遭受了动物伤害,并需证明造成伤害的动物是由被告饲养或管理的。若受害人无法完成上述举证,则法院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而被告如要免除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引起,或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例如,受害人故意挑衅动物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若第三人故意干扰动物,导致受害人被咬,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况某若要获得赔偿,需承担证明其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责任。若无法举证,则法院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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