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离婚后非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丈夫借款余款应由谁承担?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80

小倩(化名)与小彬(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小彬以个人名义向朱某借款5.2万元,声称用于做生意,具体为种植药用红豆杉。2014年12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经邵武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

朱某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倩和小彬共同偿还借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小倩和小彬各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小倩按照判决履行了2.1万元的还款义务。

事后,小倩认为这笔借款并非自己所借,且资金一直由小彬保管。她主张小彬仅使用其中的1万元用于合伙种植药用红豆杉,其余4.2万元的去向不明,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彬归还其代为偿还的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判决将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小倩提供的“小彬与他人的合伙协议”证明了借款中仅1万元用于合伙项目,其余4.2万元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小彬虽辩称该笔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法院认定这4.2万元属于小彬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倩的追偿请求,判决小彬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倩返还其已代为偿还的2.1万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