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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借款纠纷因孤证不足败诉,欠条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82

朋友之间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原告陈喜风(女)与被告李大永(男)曾合伙购车经营。2014年10月6日,双方协商散伙事宜,原告丈夫与被告妻子均在场。散伙协商结束后,李大永向陈喜风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 今欠到浮光发现金贰万元整 李大永 2014年10月6号”。随后,双方因借款偿还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原告主张其从“浮光发”处借款20000元,并转借给被告李大永使用,但其仅提供了李大永出具的欠条,该欠条仅能证明李大永欠“浮光发”20000元,无法直接证明该笔款项系原告出借给被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有效印证其主张。

此外,法院指出,原告称主要为了便于追讨欠款,才让李大永出具“今欠到浮光发现金贰万元整”的欠条,这一说法与民间常见的借贷习惯不符,缺乏合理性。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李大永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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