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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营养餐用烂菜引争议 学校监管失职应担责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78

2011年,由民间发起的“免费午餐”公益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生饮食与营养问题的高度关注。2012年6月14日,教育部联合15个相关部门发布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旨在保障学生营养餐计划的顺利实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计划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学生营养餐的质量问题屡见不鲜。

一、营养餐采购中存在以次充好现象
近日,有爆料指出,云南省巧家县包谷垴乡中心校的校领导从昭通市以极低价格购入腐烂变质的蔬菜,再以接近10倍的价格转卖给学校食堂,用于制作学生的营养餐。记者调查发现,食堂所使用的蔬菜大多已破损、发霉,甚至出现发霉花生、变黑的莲花白和发黄的大白菜等不合格食材。尽管初步核查显示,学校在米、面、油等大宗食材的采购上严格执行了定点采购制度,统一从巧家县粮油公司采购,但在蔬菜、水果等食品的采购过程中,确实存在虚报价格、冒领营养餐专项资金的问题。例如,6月5日当天,莲花白的批发价为0.15元至0.2元,学校领导却以1.7元的价格卖给食堂;大白菜的批发价为0.2元一斤,学校却以1.7元一斤的价格出售;花菜的批发价为0.4元一斤,学校则以2.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食堂。目前,已核实虚报冒领资金达46404.82元,相关款项已依法收缴并存入廉政专户。巧家县教育局纪委已责成该校对采购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6月11日起,该校开始实行统一配送制度,并由教师、学生代表及食堂工作人员共同参与食材验收,确保食品质量。

二、学生因食用变质食品受损,学校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基本的保护义务,包括保障其在校期间的食品卫生和身体健康。因此,若学生因食用腐烂变质的食品而受到健康损害,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该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三十九条则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若学校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以学生的身体健康为代价谋取私利,且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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