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学生营养餐用烂菜 吃出问题学校应担责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6-25) 浏览 104

2011年,民间发起的"免费午餐"公益活动引起了全国对于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吃饭和营养问题的关心。2012年6月14日,教育部等15个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以确保学生"营养餐"计划能有效实施。但是此项实施细则在现实的实践中却差强人意,学生营养餐的质量问题也经常难以保证。

一、学生营养餐图省钱用烂菜

近日,爆料者反映,巧家县包谷垴乡中心校领导从昭通批发腐烂变质的蔬菜,再以近10倍的价格卖给学校食堂,来做学生的营养餐。据记者调查,餐厅的蔬菜多已破损腐烂,有发霉的花生,破损变黑的莲花白,腐烂发黄的大白菜等。

在初步核实过程中,调查组发现该校米、面、油等大宗食材均严格执行了定点采购制度,即在巧家县粮油公司统一采购。但该校相关人员在采购蔬菜、水果等食品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赚取差价、虚开台账来冒领学生营养餐经费的行为,例如6月5日当天,莲花白,昭通的批发价是0.15元到0.2元,学校领导卖给食堂的价格是1.7元;白菜,批发价0.2元一斤,卖给食堂就变成1.7元一斤;花菜,批发价0.4元一斤,卖给食堂2.5元一斤。现已核实虚报冒领资金46404.82元,已按有关规定将这笔赃款全部收缴和存入廉政专户。

县教育局纪委已要求该校对食材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6月11日起,该校食材实现统一配送,并由教师、学生代表和食堂工作人员对所供应的食材进行验收。

二、学生吃出问题学校应担责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学生有基本的保护义务。而这种义务也应当包括对于餐厅提供的食品卫生以及对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基本保障。因此如果学生因为食用烂菜而遭受健康上的伤害,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学校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对于学校领导的这种以学生的身体健康为代价,贪婪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如果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则可能涉及构成犯罪。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