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炼油厂爆燃幸无伤亡 环境污染诉讼有哪些要求
一、南京炼油厂爆燃幸无伤亡
据南京消防消息,9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南京市栖霞区金陵石化南京炼油厂突发爆炸并伴随火光。接到报警后,南京7个消防中队及金陵石化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
下午4时,消防水全部控制在厂内应急事故池,未对外环境产生影响,且未发生次生安全环保事故,其他装置运行正常。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目前官方消息,事故现场下风向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处于正常状态。而环境监测部门也将继续跟踪监测。
当前环保问题受到政府和法律的高度重视,新《行诉》,新《民诉》以及颁布不久的新《环保法》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环境污染诉讼的法律程序。那么,一旦发生环境诉讼,哪些人有权提起诉讼呢?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呢?小编为您整理分析。
二、环境污染诉讼有哪些要求
1.主体要求:与污染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个人、企业和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a.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管辖权
A.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若基层法院条件成熟,也可由中院向高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将环境诉讼案件以一案一指方式裁定给基层法院。
跨行政区域集中的环境污染案件,则由有区域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这类法院一般有高院确定,最高院批准。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