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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两学生冰面行走落水溺亡,校园安全责任如何界定?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369

根据闽南网报道,1月10日凌晨,一名清华大学本科生和一名复旦大学大一学生在清华大学校园内冰面行走时不幸坠入湖中,其中复旦大学学生溺水身亡。目前,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的嫌疑。复旦大学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已有专人前往北京处理相关事宜,后续将根据现场情况进一步安排。清华大学方面表示,将全力配合复旦大学及警方开展善后工作。

校园安全,关乎每一位师生的生命健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则应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并协助妥善处理相关事故,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 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
2.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3.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4.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也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6. 学校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其参与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
7. 学生存在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些活动,学校已知或应知却未采取必要注意措施;
8.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规定;
10.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
11. 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

若学校在事故中的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进行认定,具体包括:
1.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 其他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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