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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陷校园贷溺亡 被“欠”13万余元的债务谁来还?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7-16) 浏览 149

学生陷校园贷留遗书自杀溺亡

学生陷校园贷溺亡  被“欠”13万余元的债务谁来还?插图

记者了解到,范泽一生前,曾深陷校园贷。范泽一的父亲范立君告诉北青报记者,恢复范泽一的手机卡,读取信息后发现,范泽一此前曾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但都是无形的“高利贷”,累计13万余元,其中一笔借款数额为1100元,但一周后需要还1600元,一周的“利息”高达500元。

此外,范泽一生前还多次遭到催债者言语威胁,称要将范泽一“欠债不还”一事,发到其学校的贴吧、论坛上,并威胁称要告诉学校的领导和辅导员,伤害家人等。对此,范立君称,“孩子是被这些催债的(人)给逼(死)的。”

8月18日,记者从范泽一父亲范立君处了解到,17日晚,蛟河市公安局已经受理了“范泽一人身安全被威胁”一案,并向范立君发送了《受案回执》。“公安局已经成立了专案组,在调查我儿子的死和校园贷的事情,希望能尽快有结果。”但他表示,即使在儿子“因校园贷一事留遗书自杀”被曝光后,8月18日上午,他仍然收到了多个借贷平台的催债电话和短信。

被“欠”13万余元的债务谁来还?

孩子死了,借贷平台的催款电话和信息却还是接连不断地打到范泽一爸妈的手机上来,难道作恶多端,残害众多大学生,逼死众多条生命的借贷平台还不肯放过这个不幸的家庭吗?范泽一的父母需要为他偿还这13万余元的“债务”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每个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都是平等、独立的主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母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子债与其母无关。因此,子女的债务由父母来偿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几种情形除外:(1)《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父母的债务属于后项的情形,子女还是有责任来偿还的。 (2)《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子债父偿属于道德范畴,我国法律上是没有规定子女的生前债务父母必须承担偿还义务的。但如果母亲继承了儿子的遗产,那么在遗产继承的时候需要先清偿完儿子生前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之后,法定继承人再去继承剩下的财产。如果父母亲选择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就可以不承担偿还儿子生前债务的责任。

但是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子债母偿”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父母自愿替孩子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子债母还”应予以支持、提倡。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健康的亲情友情,有利于建树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但对这种恶性的校园放贷,父母是否要为子女偿还他们在这些贷款平台上所“欠”的“债”就要另当别论了,当下众多大学生都深受各种校园贷款平台的毒害,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强对贷款平台资质的审核,加强对贷款人身份、贷款原因、还款能力的审核,严格把控贷款手续才是当下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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