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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老人跌入水池溺亡,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担责?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200

一位69岁的瘫痪老人高大爷因疾病导致半身不遂,当天由老伴推至小区花园平台晒太阳。平台旁有一处观赏水池,老伴离开去倒垃圾,仅几分钟时间,高大爷的电动轮椅突然滑动,导致他连人带轮椅跌入水池。这一意外被楼上正在做保洁的史女士目睹,她立即呼救并尝试施救,但由于力量不足,便请求其他居民协助。最终,多名市民和物业人员合力将老人救出,但高大爷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家属报警,警方与急救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过近两小时的抢救,仍未能挽回老人的生命。

一名附近的学生用手机记录了现场救援的全过程。画面中显示,史女士与居民们奋力将高大爷从水池中拉出,随后家属迅速为老人更换干爽衣物,并用棉被包裹以保暖。

关于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组织,若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瘫痪老人跌入水池溺亡,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担责?插图

本案中,高大爷溺亡的观赏水池位于小区公共区域,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和所有者应对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尽管事发后物业人员及时赶到协助救援,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水池虽浅,但考虑到小区内可能存在儿童、行动不便者等人群,管理者应在水池周边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若未采取此类措施,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成为导致事故的一个因素。

然而,高大爷的死亡主要归因于其老伴在将他独自留在水池边时,未能预见潜在危险并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因此,老伴在此次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若能证明轮椅滑动是因产品质量问题所致,轮椅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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