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需理智
男子跳水救人遇难
根据中国青年网,王磊上厕所时脚下一滑掉进了鱼塘,不会游泳的村民董高峰闻讯纵身跳进水中救人时出现险情,鱼塘主人张继文见状跳进水中施救。被救者成功上岸,年仅48岁的张继文却永远的离开了。昨日上午,提起14日下午发生在西安北郊樊家寨村北一鱼塘里的救人场面,董高峰回忆着当时的情况。
提起张继文救人时遇难的事,村民樊师傅说,“继文对人实诚,和大伙的关系处得都很好,他平时就爱帮人,不管谁家大小有个事情,只要他能帮上个忙,保证全力以赴。自己不会游泳,为了救人出了这事,弄得大家心里难受得很。太可惜了!”
樊建康昨对记者说,“我和继文都不会游泳。我在水下摸了一阵子,一把抓住了继文的胳膊。我发现我儿子也在不远处,我俩就把继文拖到岸边。我后来被大伙拉上岸,浑身是水,感觉冷得扛不住。当时120急救车还没赶来,大伙把继文抬上警车准备送到医院抢救,刚走到村口碰见了120,就把继文转到急救车上送往医院,我换完衣服准备去凤城医院看继文的情况时,跟着救护车去医院的群众说继文没救下。王磊在15日凌晨零点多钟脱离生命危险了。继文今年才48岁,比我小6岁,我俩是一起长大的,关系也很好。”樊建康不停地咳嗽着给记者说着。
见义勇为需理智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就其行为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因此,在见义勇为中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并不产生与行为人有关的法律行为或后果,如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个人未受到任何伤害,其行为即告结束,并不产生法律的任何后果。
见义勇为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是自然人。
2、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具体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5、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6、见义勇为一般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紧急情况既可以是人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