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流浪狗咬人事件:长期喂养者被判赔偿医疗费
去年,北京市民王某在小区内被一只流浪狗咬伤,随后认为该狗由邻居杜某喂养,遂起诉杜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并道歉。记者近日获悉,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杜某承担赔偿责任。
据王某所述,2016年9月5日傍晚,他在小区楼下经过时,恰逢杜某的母亲在储藏间门口喂狗。此时,狗突然袭击了王某,导致其左小腿部被咬伤,伤口长达7厘米。王某指出,这只狗自2015年进入小区后,长期居住在其单元楼附近,期间杜某及其家人持续喂养,并收留其生下的幼崽。
王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并要求杜某就狗咬伤一事进行书面道歉。杜某则否认自己饲养该狗,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杜某赔偿医疗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并向王某书面道歉。
判决生效后,杜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主张自己并未与该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且未亲眼目睹王某被咬或查看其伤口。北京一中院在审理中指出,虽然该狗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已使其产生食物依赖,长期滞留于小区附近。杜某未将狗约束在家中,也未将其送至相关公益机构,未能有效控制其行为,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关系。
法院认为,尽管杜某出于善意喂养流浪狗,但其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狗对小区的依赖,也使得潜在的伤害风险上升。杜某作为实际喂养者,应当意识到流浪狗可能带来的危险,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最终导致王某被咬伤。因此,杜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流浪狗咬人致人重伤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然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根据司法实践,通常需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 **是否为了自身利益使用动物**:例如让动物工作(如看门)、获取产品(如鸡蛋)、获得情感满足(如饲养宠物)、通过转让动物获利(如出售宠物)或从动物处获取食物(如养猪)等。
2. **是否对动物具有决定权**:即是否对动物的生存、活动等有实际支配权,能够对动物的行为进行管理或控制,这类人通常被视为动物的保有人。
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判断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需结合具体行为和事实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