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当垃圾扔掉 拾荒老人拾金不昧失主给一千元酬金
17万当垃圾扔掉拾荒老人原数送回
中国青年网讯,3月6日一大早,东胜市民文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去自家开的粮油店去打理生意。当天,朋友打电话催着要货款,文先生二话不说拿着装有176500元货款的蓝色手提袋下楼,由于习惯,他将另外的装有垃圾的塑料袋也一同一手拎着,在扔垃圾的过程中,文先生还在接打电话,一不留神,把17万元的货款当垃圾扔进了垃圾桶。当文先生到了银行,才突然回忆起来,惊慌失措的文先生立即打电话联系了家人,全家人在小区内翻找垃圾桶,发现钱已经不在了,文先生着急的报了警。鄂尔多斯东胜公安巡逻民警和富兴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经查看小区内的摄像头,最终确认一名老人在小区垃圾桶里捡拾了文先生扔掉的17万元巨款。但由于文先生所居住的电梯楼有四个单元,住户较多;摄像头的位置较远,头像也看不清楚,小区保安和周围住户也无法辨识捡到巨款的人。民警只能挨户进行走访问询,经两个多小时的努力,民警终于锁定6楼的一位老人。经问询,老人说他没有劳动能力,平时靠拾荒补贴点家用,早晨起来他翻拣垃圾桶,发现一个布包,打开一看,吓了一跳,里面放的红红绿绿一堆钱。不敢确定钱是真的还是假的,老人特别紧张,喊来了家人。老人家属将袋子交给文先生,清点后,里面176500元人民币一分都没少,文先生当即拿出一千元酬谢老人。
拾得遗失物该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